从小米起诉“小米e贷”看P2P企业商标侵权

2018-09-04

小米科技起诉“小米e贷”商标侵权案于近日在海淀法院开庭审理。原告方小米认为网站“小米e贷”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,构成侵权,要求索赔经济损失。但被告方不以为然,并表示不同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。所谓“傍品牌”的常见手法是什么?《商标法》又是如何界定商标侵权行为?

“小米e贷”是否涉及商标侵权?


  商标侵权指的是侵犯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权利,它主要包括独占权、使用权、处分权和收益权四个组成部分,商标侵权行为人对其中任何一项权利的侵犯,都属于商标侵权。


  《商标法》第57条规定了两种侵权行为:


  (一)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,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;


  (二)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,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,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,容易导致混淆的。


  在本案中,笔者认为北京华忠科技有限公司在申请“小米E贷”商标时,小米公司就已经在第36类商品和服务上获准注册了“小米”、“MI”、“XIAO MI”三个商标,而且当时小米公司已在互联网领域具有较大知名度。北京华忠科技在 “小米e贷”还未审核通过,且没有经过小米公司许可的情况下,直接使用了“小米”、“MI”、“XIAO MI”商标进行宣传,由于“小米e贷”与“小米”两者之间不具有显著区别,尤其是在小米公司也开展类似服务的情况下,更加容易诱导消费者认为“小米e贷”与小米公司有关联。


  根据《商标法》第57条第二款,北京华忠科技在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的情况下,在其金融产品上使用与“小米”近似的商标,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。该行为可能涉嫌侵犯小米公司商标权。


“傍品牌”:品牌恶疾渗入互联网金融领域


  显然,“小米”与“小米e贷”,或者说,小米公司与北京华忠科技有限公司之间,其实就是典型的“傍品牌”关系。


  所谓“傍品牌”,其实就是“品牌借势”或“品牌山寨”,就是将他人享有一定知名度的品牌或商标注册为商标或企业字号。


  常见手法有三种,其一,“跨类注册”,将他人品牌或商标在其他商品类别直接注册为商标,比如大众所熟知的“微信”,申请主体除去腾讯外,还涉及数十家公司和个人,商品类别涉及“糖、水果、饮料、服装、纸盒”等诸多领域;其二,“品牌混淆”,主要形式为“品牌+XX”,在他人品牌或商标基础上,加特定词汇或特定用途,比如本案中的小米e贷,让很多人误以为是小米旗下的金融类服务;其三,“品牌撞衫”,主要形式为“XX+行业品牌词”,此类做法并不一定涉及商标侵权,比如天涯微博、西陆微博,但是,有时候也容易让人产生误认或误解,比如自从“陆金所”走红后,“XX+金所”似乎成了P2P网站标配,一下子涌现出大量类似“融金所”、“联金所”这样的“X金所”系业务品牌。


  值得注意的是,北京华忠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4月28日提交的“小米e贷”商标注册申请目前处于“等待驳回复审”阶段。由此可见,“小米e贷”明显有傍品牌嫌疑。


  在当今互联网时代,商标侵权比以前更加容易。一些初创互联网金融企业知识产权意识不强,为了追求快速发展和经济效益,往往容易忽视自身商标权的保护,同时也易侵犯他人商标权。事实上,伴随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《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》,国内互联网金融行业正进入全新的发展阶段,越来越多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可能会被市场淘汰,但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品牌争夺大战才刚刚揭幕。(综合环球网、法制日报等)


分享